元恶不待教而诛的意思_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翻译

tamoadmin 成语出处 2024-07-09 0
  1. 元恶大憝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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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以圆开头的四字成语
  4. 友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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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面教员外方内员

5.三宫六院深宅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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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春色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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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负心违愿心甘情愿一厢情愿一相情愿自觉自愿

元恶大憝的解释

十恶,中国封建时代十类重罪的总称。这十类罪行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这些罪行被封建统治者认为是最重的罪,故称十恶。十恶是从秦汉起逐渐形成的。秦律有不孝、不敬等罪名。《唐律疏议》说,“汉制九章,虽并湮灭,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谋反、大逆、不孝、内乱也有案例可资考证。到了南北朝,十恶的各条大致都有了。北周“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北齐律把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列作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就北齐刑制加以损益,创设“十恶”名称,即后来的十恶。

按唐律注释,十恶的内容是:①谋反,“谓谋危社稷”,即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②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的家庙、祖墓及宫殿。③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明、清律改为“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即图谋背叛国家。④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⑤不道,指灭绝人道,如杀死一家三口,而被杀者都不是应判***的;或用支解的手段;或用蛊毒的方法,企图使人中毒致死。⑥大不敬,指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或伪造皇帝的玺印,为帝王配制药物有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为帝王建造的车船不牢固,咒骂帝王,无理对待帝王派遣的使者。⑦不孝,指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分居),不予供养;居父母丧时嫁娶作乐,脱去丧服,改着吉服;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⑧不睦,指谋杀或出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和小功尊亲属(见服制)。⑨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⑩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十恶主要是维护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常关系。

封建统治者对十恶的严厉态度表现在:①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②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③十恶“为常赦所不原”(见赦免)。④对十恶罪规定了很重的刑罚,对谋反、谋大逆的处罚尤重。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犯者皆斩,家属缘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明、清律规定,犯者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史籍记载,初唐时期州县地方出现犯十恶罪时,其主管长官州刺史有因而受弹劾者。

唐律十恶

唐律的刑罚适用原则分为三类:1、十恶重罚原则;2、皇亲、官僚减免原则;3、其他刑罚原则。

刑罚原则

十恶是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代因袭隋律,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厉的惩治,并“特标篇目”。十恶的具体内容如下:

1、谋反,是一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地主阶级***的犯罪行为。即“谓谋危社稷”。谋反这一罪名从秦朝就已确立,一直沿用到清末[2] 。律文的注解是“谋危社稷”。社是土地神,稷是谷物神,社稷历来作为国家和君主的象征。谋反就是企图害君主或国家 。

2、谋大逆,是一种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寝和宫殿的犯罪行为。即“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大逆”在秦汉时用来指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并没有具体的罪名指称 。唐朝的法律明确规定这类犯罪有三项具体罪名:“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宗庙是皇帝供奉祖先的庙宇,山陵是皇帝先人的陵墓,宫阙是皇帝本人居住的地方,这些都是皇帝和皇权的象征,图谋破坏就是企图侵害皇帝的祖宗和挑战皇帝的权威,因此必须严惩 。《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者,本人不分首从皆斩;其父亲和十六岁以上的儿子皆绞;妻妾和十五岁以下的儿子以及母亲、女儿、儿子的妻妾、孙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入官为婢;家中的部曲、奴婢、资财、田宅也全部没官;伯叔父、侄子无论是否同居,皆流三千里 。即使仅是图谋没有实际实施,仍然要处绞刑。明清时进一步加重到参与谋反大逆的全部凌迟处死,大功以内满十六岁以上的男性亲属全部处斩[2] 。

3、谋叛,是一种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即“谓谋背国从伪”。谋叛是自春秋时代就有的罪名,以后就是在战场上放下武器投降敌军也算重罪[2] 。从秦简中可以看到,凡是被认为已经战死的人后来又活着回国的,就要罚为官府的奴隶。如果是主动放下武器的,则要株连家属[2] 。《唐律疏议》规定有叛国企图的,首犯处绞刑,从犯处流刑;已经“上道”即已实施叛国行为前往投向敌对国的,不分首从皆斩,妻子流二千里。而百姓“亡命山泽”不听从官府召唤的,也以谋叛论罪;胆敢抗拒官兵,亦以“上道”论[2] 。

4、恶逆,是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即“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唐以后专指家族内部犯上侵害的罪名,包括子孙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侄子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杀死哥哥、姐姐;外孙杀死外祖父母;妻子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2] 。《唐律疏议》规定不分首从皆斩,明清律进一步加重到凌迟处死[2] 。

5、不道,“不道”常和“大逆”连称,隋唐后专门指一组恶性侵害罪名[2] 。是一种杀死一家非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物伤、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即“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这里造畜蛊毒和厌魅是以巫术害人的行为,和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的行为一样恶劣,后果严重。

6、大不敬,是一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包括***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行为。“大不敬”至少从秦朝开始专指侵犯皇帝尊严的罪名[2] ,隋唐以后包括如下罪行:***皇帝用于祭祀神灵的祭品,***皇帝的生活用品;偷盗或伪造皇帝的印信;因失误在为皇帝合药时没有按照药方配药或写错了封题;为皇帝烹调“御膳”时因失误而触犯“食禁”;为皇帝制造车辆或船只因失误而不牢固;根据礼教臣子对于君父有所冒犯;“指斥乘舆”,即严厉指责皇帝;对于皇帝派出的使者不够尊敬[2] 。对于大不敬的处罚也以斩、绞为主[2] 。

十恶之不孝图

7、不孝,是一***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包括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缺;为父母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寻欢作乐、***孝服;知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办丧事;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丧。这些行为在性质上,与恶逆罪一样,都是对尊亲属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更轻。中国古代很早就有“罪莫大于不孝”的说法[2] ,据说这是夏朝法律就已确立的原则[2] 。隋唐以后的不孝是一组被认为严重违反孝道的罪名,具体包括:①子孙告发或诅詈祖父母、父母,告发者和谩骂者都要处以绞刑;②祖父母、父母“别籍异财”,即子孙在祖父母、父母尚未去世的情况下就和祖父母、父母分家单过(如为祖父母、父母指示则无罪),徒三年;③违反祖父母、父母的“教令”(教训和指令),徒二年;④“供养有缺”即对祖父母、父母的供养不充分,徒二年;⑤在服丧期间违反孝道,徒三年,如娶妻、出嫁、奏乐、脱掉丧服改穿“吉服”;⑥“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⑦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2] 。

8、不睦,是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即“谓谋杀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缌麻、小功、大功是根据服制确定的亲属范围。缌麻亲是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小功亲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大功亲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同一亲等的亲属还有尊卑的区别。不睦因有违礼教“亲亲”的原则,也列为十恶[2] 。《唐律》规定这类罪名包括:①谋杀缌麻以内的亲属。谋杀缌麻以内尊长的,流二千里,尊长谋杀缌麻以内卑幼亲属的,各依故杀罪减刑二等;②出卖缌麻以内亲属。将期亲以内的卑幼亲属强行出卖为奴婢的,和斗殴杀死期亲以内卑幼亲属同样处理;③妻子殴打、谩骂或告发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及小功以内的尊属。妻子殴打、谩骂丈夫及尊长亲属的,比照丈夫的同样行为减罪一等,告发丈夫以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徒二年[2] 。

9、不义,是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的犯罪行为。即“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隋唐以后主要指平民谋杀本地各级地方长官,士兵谋杀本部五品以上的长官,学生谋杀老师[2] 。凡是预备谋害的,流二千里,已伤害的绞,已的,皆斩[2] 。

10、内乱,是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即“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和”,指通奸。隋唐以后主要指小功以内的同辈亲属通奸,双方均流二千里[2] 。如果是的,男方处绞刑;但如果是和祖父、父亲的妾通奸的,或是和小功以内不同辈分之间通奸的(指伯叔母、姑、姐妹、儿媳或孙媳、侄女)就要处绞刑[2] 。

历代十恶

今天所说的十恶最早来源于隋开皇定律时,将《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稍加改动,定名为“十恶”,是十种严重危害封建特权、危害封建纲常***的犯罪,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十恶中的有些条目早在周、秦、汉时就已出现。如《尚书·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三环即三原,意为可原宥)汉《九章律》中亦有“不道”、“不敬”的条目。

到了南北朝的北齐,制《北齐律》,第一次将“十恶”中的各个条目归纳在一起,列为“重罪十条”,即:

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

隋时将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并将其中的叛、降两条合并,另增不睦一条;又在前三条上各加以“谋”字,成为谋反、谋大逆、谋叛(“二人对议是为谋”,不需要具体的行为,只要有‘谋’就够成犯罪);在不敬条上加“大”字,成为大不敬。其后历朝也都沿用。

唐律疏议中的十恶

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一曰谋反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疏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宁即时稔。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不敢指斥尊号,故讬云“社稷”。《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谋大逆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疏议曰: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潜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其阙者,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双阙也。”《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日,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人观之”,故谓之“观”。

三曰谋叛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疏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四曰恶逆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

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

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于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

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凡人。

依礼,嫡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并不为出母之党服,即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于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即同凡人。又,妾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嫡母存,为其党服;嫡母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则已。”此既从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夫”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

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违约改嫁,自馀相犯,并同凡人。

五曰不道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疏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于数家各杀二人,唯合***,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疏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疏议曰:大祀者,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庙等为大祀。”《职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谓神祇所御之物。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盗,亦是。酒醴馔具及笾、豆、簠、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盗者,非也。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讬“乘舆”以言之。本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

疏议曰:《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

“襄公自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

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庸。***岁中,改玺曰“宝”。本条云“伪造皇帝八宝”,此言“御宝”者,为摄三后宝并入十恶故也。

疏议曰: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间错谬,误违本法。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疏议曰:《周礼》:“食医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慎,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即是“不敬”。

疏议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拟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备尽心力,误不牢固,即入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进御,亦同十恶;如其故为,即从“谋反”科罪。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不入“不敬”。

疏议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唯欲诬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

疏议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对捍,不敬制命,而无人臣之礼者。

制使者,谓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疏议曰:本条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诅犹祝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唯诅求爱媚,始入此条。

问曰:依《贼盗律》:“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

然厌魅、祝诅,罪无轻重。今诅为“不孝”,未知厌入何条?

答曰:厌、祝虽复同文,理乃诅轻厌重。但厌魅凡人,则入“不道”;若祝诅者,不入十恶。名例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然祝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

疏议曰: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篪,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疏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即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并是。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母见在而诈称死者。若先死而诈称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睦”。

疏议曰: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若谋杀期亲尊长等,杀讫即入“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斗,若故、斗杀讫,亦入“不睦”。举谋杀未伤是轻,明故、斗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卖缌麻以上亲者,无问强、和,俱入“不睦”。卖未售者,非。

疏议曰: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言夫号。大功尊长者,依礼,男子无大功尊,唯妇人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长者,谓从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

九曰不义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疏议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

疏议曰:府主者,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内”,于所事之主,名为“府主”。国官、邑官于其所属之主,亦与府主同。

其都督、刺史,皆据制书出日;六品以下,皆据画讫始是。“见受业师”,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若杀讫,入“不义”;谋而未杀,自从杂犯。

疏议曰:“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此等色人,类例不少,有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并入“不义”。官长者,依令:“诸司尚书,同长官之例。”

疏议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即须号恸。而有匿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其改嫁为妾者,非。

十曰内乱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疏议曰:《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若有禽兽其行,朋*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

疏议曰:奸小功以上亲者,谓据礼,男子为妇人着小功服而奸者。若妇人为男夫虽有小功之服,男子为报服缌麻者,非。谓外孙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类。

疏议曰:父祖妾者,有子、无子并同,媵亦是;“及与和者”,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内乱”。若被,后遂和可者,亦是。

宗教十恶

修道人所以没有办法断十恶、修十善,原因虽然多,总不外迷于世间的五欲六尘;迷得太深,迷得太重,深深的执着不能放下,原因在此地。无论做什么事情、做一点点好事,一定要居功;这不但是遭人的嫉妒,跟人结冤仇,损自己的性德。损性德是什么?障碍自性的智慧德能。佛家讲德相,比德能的范围还要广,我们对这个道理没有能够透彻理解,不但是功德不能保全,实在讲功德不能成就,造成修学菩提道上最严重的障碍。我们说算是知道了,是不是真的知道?没有;充其量只可以说我们听说了,并不能真信。如果听说就真信,他就回头了。换句话说,一定离贪瞋痴,这才是真信;如果不离十恶,只可以说听说,听佛菩萨有这么一个说法,还不能完全相信。大经大论都说:“信为道元功德母。”信心的建立很不容易,千万不要以为我们是佛***,我们信佛;我们出家了,我们受了大戒,信佛了。不见得。我曾经在讲席里头也向大家报告过几次。我在台湾出家两年之后才受戒,受了戒之后回到台中去看李老师;这是一般普通的礼节,谢老师。老师看到我远远的来了,就跟我招手,大声的叫道:“你要信佛!”叫了好几声。我走到面前,我也愣住了。然后他跟我解释:“不要以为出家受了戒,你就信佛了。有许许多多的老和尚,到八十、九十岁,到死都还不信。为什么不信?没有做到。信,哪有做不到的?信,决定做得到;没有做到,就证明你不信。只能说你听说而已。”我这才恍然大悟。佛说:“信为道元功德母。”这个意思很深很广,我们往往是粗心大意看过了:“这个好像很平常的,老生常谈,三岁小孩都知道。这有什么希奇?”不知道成功、失败的关键就在其中。净宗修学求愿往生,头一个条件是信;净土的三个条件叫“三资粮”,大家都很熟悉,信、愿、行。信没有,愿、行都是***的。好比三层大楼一样,信是第一层,愿是第二层,行是第三层。一层没有,哪来的二层、三层?今天我们读到这一段***,使我们感慨很深。回过头来想想自己,信了没有?果然相信,决定依教奉行。不必人劝,不必人勉励,依教奉行是自然而然的。大乘经上常说“法尔如是”,诸佛如来、法身大士、权教菩萨、声闻、缘觉,有没有人劝勉他?他们这些人不需要人劝勉,都是自动的去修行。

由彼三业,能成十恶。恶者乖理之行,谓众生触境颠倒,纵此感情于身口意,动与理乖,成此十恶也。

身造者三

由于身造者三:

一、杀 杀谓生命。

二、盗 盗谓**财物。

三、* *谓*狎行动。

口造者四

由于口造者四:

四、妄语 妄语,谓虚诳不实之语。

五、绮语 绮语,谓杂秽不正之语。

六、恶口 恶口,谓骂詈恼人之语。

七、两舌 两舌,谓离间两方之语。

意造者三

由于意造者三:

八、悭贪 悭吝贪着。

九、嗔恚 嗔恚忿怒。

十、邪见 暗昧迷理。

由彼三业,亦成十善。善者、顺理之义。行顺理之十法,是名十善。然有二别:一者以止恶故,得名为善。谓能止息己恶,不恼于他。所以反乎十恶,即是十善。

不肖子和不孝子有什么区别

元恶大憝的解释 元恶:首恶;憝:奸恶。原指大 为人 所 憎恶 。后指元凶魁首。 词语分解 元恶的解释 大恶之人;首恶。《书·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 孔 传:“大恶之人犹为人所大恶,况不善父母、不友兄弟者乎!” 唐 沉佺期 《赦到不得归题江上石》诗:“天鉴诛元恶,宸慈恤远黎。”《明史·张 大憝的解释 极为人所怨恶。《书·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 孔 传:“大恶之人犹为人所大恶。”后用以称极奸恶的人,首恶之人。 晋 潘岳 《西征赋》:“愠 韩 马 之大憝,阻关谷以称乱。” 唐 刘禹

以圆开头的四字成语

不肖子,指品行不端或者德才不出众的儿女。而不孝子,专指对父母不孝顺、不听话的儿女。

不肖:有两意,一指品行不端,二指不才(没有才能)、不贤(没有出众的品德)。子不像父。多指不孝:不肖子孙。不成材:不肖之人|臣等不肖,请辞去。

相似词:不肖子孙?生肖?肖像?酷肖?不塞不流,不止不行?唯妙唯肖?惟妙惟肖?维妙维肖?

不肖例句:

1、不肖商人想拿仿冒品来鱼目混珠,欺骗不知情的顾客。

2、他总是数典忘祖,真是不肖子孙。

3、出生在书香门第,长大后却不学无术,真是个不肖子孙。

不孝:也有两意:一指不听父母话,二指不在物质上奉养父母。不孝敬父母。父母死,子于丧中自称不肖子。清初士大夫改称不孝。亦用作往来书信中的自称。

相似词:不忠不孝?不孝有三?不塞不流,不止不行?孝心?孝服?孝顺?孝子?带孝?

不孝例句:

1、王爷爷的儿子不孝敬父母,老人提起来很伤心。

2、儿子媳妇对老人不孝,女儿们大兴问罪之师,***地批评了他们。

3、你待父母不孝,当心出尔反尔,日后儿女也如此待你。

扩展资料:

不孝:

1、不孝敬父母。古代罪名之一。

形成过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重要的罪名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十种重罪,即“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行为)。隋朝《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2、旧时父母丧事中用于自称。

清 田兰芳《皇清太学生信菴袁公(袁可立孙)墓志铭》:“康熙三十年岁次辛未十一月初十日,不孝男僩、伟泣血纳石。”

***孝《孟子·离娄下》:“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很(狠),以危父母,***孝也。”

友的意思

1. 圆开头的四字成语

圆冠方领

拼音:yuán guān fāng lǐng

解释:古代儒者的冠服。代指儒者。

出处:南朝·梁·简文帝《七召》:“方领圆冠,金口木舌,谈章句之远旨,构纷纶之雅说。”

圆凿方枘

拼音:yuán záo fāng ruì

解释:枘:榫头;凿:榫眼。方榫头,圆榫眼,两下里合不来。比喻格格不入。

出处:战国·楚·宋玉《九辩》:“圆凿而方枘兮,吾固知其龃龉而难入。

圆孔方木

拼音:yuán kǒng fāng mù

解释:把方木头放到圆孔里去。比喻二者不能投合。

出处: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若将有限心识作无限中用,如将方木逗圆孔。”

圆木警枕

拼音:yuán mù jǐng zhěn

解释:用圆木做枕头,睡着时容易惊醒。形容刻苦自勉。

出处:宋·范祖禹《司马温公布衾铭记》:“以圆木为警枕,小睡则枕转而觉,乃起读书。”

圆首方足

拼音:yuán shǒu fāng zú

解释:代指人类。

出处:《淮南子·精神训》:“头之圆也象天,足之方也象地。”

示例:八极九野,万方四裔,~,罔不乐推。 《隋书·高祖纪

圆颅方趾

拼音:yuán lú fāng zhǐ

解释:颅:头颅;趾:脚。方脚圆头。指人类。

出处:《淮南子·精神训》:“故头之圆也象天,足之方也象地。”《南史·陈高祖纪》:“方趾圆颅,万不

圆顶方趾

拼音:yuán dǐng fāng zhǐ

解释:指人类。同“圆首方足”。

出处:清·龚自珍《〈升平分类读史雅诗〉自序》:“彼非圆顶方趾、父母所生之民耶?”

2. 以圆字开头的成语有哪些

成语:圆凿方枘

典故:枘:榫头;凿:榫眼.方榫头,圆榫眼,两下里合不来.比喻格格不入.

出处:战国楚·宋玉《九辩》:“圆凿而方枘兮,吾固知其龃龉而难入.”

成语:圆孔方木

拼音:yuán kǒng fāng mù

典故:把方木头放到圆孔里去.比喻二者不能投合.

出处: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若将有限心识作无限中用,如将方木逗圆孔.”

成语:圆木警枕

拼音:yuán mù jǐng zhěn

典故:用圆木做枕头,睡着时容易惊醒.形容刻苦自勉.

出处:宋·范祖禹《司马温公布衾铭记》:“以圆木为警枕,小睡则枕转而觉,乃起读书.”

成语:圆孔方木

拼音:yuán kǒng fāng mù

典故:把方木头放到圆孔里去.比喻二者不能投合.

出处: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若将有限心识作无限中用,如将方木逗圆孔.”

成语:圆首方足

拼音:yuán shǒu fāng zú

典故:代指人类.

出处:《淮南子·精神训》:“头之圆也象天,足之方也象地.”

举例:八极九野,万方四裔,,罔不乐推.(《隋书·高祖纪上》)

3. 有谁知道以圆字开头的成语

元恶大憝元恶:首恶。憝duì:坏,奸恶。罪魁祸首。《书?康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宋?陈壳《与吕伯恭正字书》:“志同道合,便能引其类,自非元恶大憝,皆可借其利心以成回复之势。”亦作“元恶大奸”。《后汉书?陈蕃传》:“元恶大奸,莫此之甚。今不急诛,必生变乱。”《明史?杨慎传》:“圣人设赎刑,乃施于小过,俾民自新。若元恶大奸,无可赎之理。”

元恶大奸见“元恶大憝”

元元之民众百姓;善良的百姓。

元元本本①追源寻本。元元,探索原始;本本,寻求根本。②指事物的全过程、全部情况。

元方季方东汉陈?有子陈纪字元方、陈谌字季方,两人皆以才德见称于世。元方之子长文与季方之子孝先各论其父功德,争之不能决,问于陈?,?曰:“元方难为兄,季方难为弟。”意谓两人难分高下。事见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德行》。后称兄弟皆贤为难兄难弟或元方季方。

元戎启行谓大军出发。语本《诗?小雅?六月》:“元戎十乘,以先启行。”

元奸巨恶谓大奸首恶。

元经秘旨微妙的道理。

沅江九肋传说中产于沅江流域的异龟。五代王定保《唐摭言?自负》:“袁州出举人,亦犹沅江出?甲九肋者,盖稀矣。”因以“沅江九肋”喻稀少或难得的人才。

沅芷湘兰见“沅芷澧兰”。

沅芷澧兰《楚辞?九歌?湘夫人》:“沅有芷兮澧有兰。”王逸注:“言沅水之中有盛茂之芷,澧水之内有芬芳之兰,异於众草”。芷,一本作“?”。澧,一本作“醴”。本指生于沅澧两岸的芳草,后用以比喻高洁的人或事物。

沅?醴兰见“沅芷澧兰”。

圆首方足指人类。

圆顶方趾同“圆首方足”。

圆颅方趾圆头方足。《淮南子?精神训》:“故头之圆也象天,足之方也象地。”后即以“圆颅方趾”指人。

圆凿方枘语出《楚辞?九辩》:“圜凿而方枘兮,吾固知其龃龉而难入。”圆凿,圆的卯眼;方枘,方的榫头。圆孔不能纳方榫,喻彼此不能相容或相合。

原形毕露本来面目完全暴露。

原形败露本来面目暴露出来。

原始反终见“原始要终”。

原始见终考察事物的开端而预见到它的结果。

原始要终探究事物发展的始末。

原封不动保持原样,不加变动。

原封未动见“原封不动”。

原原本本从头至尾(叙述)。

原原委委原原本本。

原璧归赵用蔺相如完璧归赵的典故。谓原物归还,并无损失。

袁安高卧汉时袁安未达时,洛阳大雪,人多出乞食,安独僵卧不起,洛阳令按行至安门,见而贤之,举为孝廉,除阴平长、任城令。见《后汉书?袁安传》唐李贤注引《汝南先贤传》。后因以“袁安高卧”为典,指身处困穷但仍坚守节操的行为。

援古刺今引述故事古义以讽刺今事。

援古证今引述故事古义以论证今事。

清流洁《荀子?君道》:“官人守数,君子养原;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后以“源清流洁”喻因果相关。

源远流长河流的源头很远,水流很长。常比喻历史悠久,根底深厚。语本唐白居易《海州刺史裴君夫人李氏墓志铭》:“夫源远者流长,根深者枝茂。”

源源本本源头和根本。多用以指事情的始末。

猿啼鹤怨见“猿啼鹤唳”。

猿啼鹤唳猿和鹤凄厉地啼叫。

猿鹤沙虫《艺文类聚》卷九十引晋葛洪《抱朴子》:“周穆王南征,一军尽化,君子为猿为鹤,小人为虫为沙。”按,今本《抱朴子?释滞》作:“山徙社移,三军之众,一朝尽化,君子为鹤,小人成沙。”后因以“猿鹤沙虫”指阵亡的将士或死于战乱的人

足圆颅方趾圆凿方枘

4. 圆字开头的成语

成语:圆凿方枘 拼音:yuán záo fāng ruì 典故:枘:榫头;凿:榫眼。

方榫头,圆榫眼,两下里合不来。比喻格格不入。

出处:战国楚·宋玉《九辩》:“圆凿而方枘兮,吾固知其龃龉而难入。” 成语:圆孔方木 拼音:yuán kǒng fāng mù 典故:把方木头放到圆孔里去。

比喻二者不能投合。 出处: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若将有限心识作无限中用,如将方木逗圆孔。”

成语:圆木警枕 拼音:yuán mù jǐng zhěn 典故:用圆木做枕头,睡着时容易惊醒。形容刻苦自勉。

出处:宋·范祖禹《司马温公布衾铭记》:“以圆木为警枕,小睡则枕转而觉,乃起读书。” 成语:圆孔方木 拼音:yuán kǒng fāng mù 典故:把方木头放到圆孔里去。

比喻二者不能投合。 出处: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若将有限心识作无限中用,如将方木逗圆孔。”

成语:圆首方足 拼音:yuán shǒu fāng zú 典故:代指人类。 出处:《淮南子·精神训》:“头之圆也象天,足之方也象地。”

举例:八极九野,万方四裔,~,罔不乐推。(《隋书·高祖纪上》)。

5. 以《圆》字开头的祝福成语,有哪些

以《圆》字开头的祝福成语有:圆满成功

[拼音] [yuán mǎn chéng gōng]

[释义] 形容完美、没有缺欠、漏洞,没有缺憾、没有失误的成功的完成一件事物。近义词 圆满结束。

扩展资料

圆字开头的其他成语:

1、圆首方足

[拼音] [yuán shǒu fāng zú]

[释义] 代指人类。

[出处] 《淮南子·精神训》:“头之圆也象天,足之方也象地。”

2、圆顶方趾

[拼音] [yuán dǐng fāng zhǐ]

[释义] 指人类。 同“圆首方足”。

[出处] 清·龚自珍《〈升平分类读史雅诗〉自序》:“彼非圆顶方趾、父母所生之民耶?”

3、圆孔方木

[拼音] [yuán kǒng fāng mù]

[释义] 把方木头放到圆孔里去。 比喻二者不能投合。

4、圆凿方枘

[拼音] [yuán záo fāng ruì]

[释义] 枘:榫头;凿:榫眼。 方榫头,圆榫眼,两下里合不来。比喻格格不入。

[出处] 《文选·九辩》:“圆凿而方枘兮;吾固知其龃龉(yǔ)而难入。”

5、圆木警枕

[拼音] [yuán mù jǐng zhěn]

[释义] 用圆木做枕头,睡着时容易惊醒。形容刻苦自勉。

儒家思想孝指的什么,“孝”需要做到哪些方面

“友”的意思有:

1、朋友。出自唐·王昌龄《芙蓉楼送辛渐》:洛阳亲友如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

2、职官名,王官之近臣。出自《晋书》:王置师、友、文学各一人……友者因文王、仲尼四友之名号。

3、亲近相爱,古代多用于兄弟之间,借指兄弟。出自《书·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

4、同伴,经常在一块儿玩的人。如酒友、赌友。

5、同一所教会、学校、班级、职业的成员。如教友、校友。

6、互相合作。出自《释名》:友,有也,相保有也。

7、结交,与…为友。出自《三国志·先主传》:瓒深与先主相友。

8、给予帮助或支持。出自《孟子·滕文公上》:出人相友。

9、指有友好关系的。如友军、友邦。

百善孝为先,中国人一向讲究孝心,不管在外面多么风光招摇,回到家还是孝敬爸妈,尊敬长辈。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时候的主流思想,其中“孝”是里面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儒家思想的“孝”指的是什么,和我们现在所说的“孝”是一样的吗?

“孝道”文化是中国特有的,它有着悠久的历史。据考证,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孝”字。“孝”是一个会意字,它的意思是小子搀扶着长着长长胡须的老人。《尔雅·释训》云:“善父母为孝”,《说文解字·老部》说:“孝,善事父母”者。段玉裁注曰:“《礼记》:‘孝者,畜也’。顺于道,不逆于伦,是之谓畜。”畜者,养也。“孝”的基本含义是善于侍奉和赡养父母的意思。

1、奉养父母。《诗经·唐风·鸨羽》:“王事靡盬,不能艺稷黍。父母何怙?悠悠苍天!曷其有所?王事靡盬,不能艺黍稷,父母何食?悠悠苍天!曷其有极?……王事靡盬,不能艺稻粱。父母何尝,悠悠苍天!曷其有常?”这首诗控诉了君王的事情没止息,没有时间去种稷、黍、稻、粱来奉父母,使父母没吃没喝,受尽饥饿。

2、报答父母养育之恩。《诗经·小雅·蓼(音lù)莪(音é)》:“哀哀父母,生我劬(音qú)劳。”“哀哀父母,生我劳瘁。”“父兮生我,母兮鞠(养)我。拊(抚)我畜(爱)我,长我育我。顾(照顾)我复(庇护)我,出入腹(抱)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这首诗抒发未能奉养父母、孝敬父母而使父母离开人世之后的悲痛不已的心情。“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生我劳瘁”。对父母的逝世,悲伤不已。他们在十分劳累和病困中生育了我。他们不但生育我,抚养我,还疼爱我,照顾我,庇护我。对于父母的养育之恩德应该予以报答。但是,由于统治者的剥削,百姓无法生活,因而没有能够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不是我不报,而是皇天不让我报。

3、尊敬父母,娶妻必告之。《诗经·小雅·小弁》:“维桑与梓,必恭敬止。靡瞻匪父,靡依匪母。”父母栽种桑树和梓树,对它们应该恭恭敬敬。没有一个人不尊仰父亲,没有一个人不依恋母亲。对父母要尊敬和慕念,不要忘记了他们。《诗经·齐风·南山》:“艺蔴如之何,衡从(纵)其亩。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借用种蔴必有田垄的道理,比喻娶妻必须告诉父母。

4、孝顺父母应该成为效法的榜样。《诗经·大雅》中还说:“永言孝思,孝思维则;永言孝思,昭哉嗣服”孝顺先人的思想是全体臣民的榜样;还应该管理好自己职务以内的事情。“孝子不匮,永锡尔类。”孝子的孝顺之心真诚而不枯竭,全家永远能得到福祉。

5、不孝父母是最大的罪过。《尚书·康诰》说:“王曰:‘封(周成王之弟),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爱)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这里提倡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伦常之道。如果儿子不能成就父业,大伤他父亲的心;如果父亲不慈爱自己的儿子,反而厌恶他;如果为弟不尊敬兄长,为兄的不友爱弟弟。那就应该用文王制定的法律来惩办这样的人,不可赦免他们。

小结:从上文看来,虽然时代一直在变,大家的思想也都有进步,但是关于“孝道”,从古至今都是一样的,尊敬父母,奉养父母,报答父母养育之恩,不管在哪个时代在哪个家庭,都是必须要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