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滋事的法律责任_酗酒滋事的违法处理

tamoadmin 成语教学 2024-08-01 0
  1. 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的违规处分
  2. 公安部对警察不得进入消费型场所是怎么规定的
  3. 行政拘留会不会影响子女政审
  4. 政审不合格22种情况
  5. 犯法影响三代指哪三代

所有违法都过不了政审吗如下:

可以。有违法记录但是不属于犯罪记录的一般可以过政审。 政审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一、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酗酒滋事的法律责任_酗酒滋事的违法处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2、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

5、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或者正在的。

二、政审的主要内容:

1、对政审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的审查;

2、政审对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3、政审对象在重大历史中的主要表现;

4、对政审对象有无犯罪记录情况的审查。

政审工作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可以派党员前去调查,也可以发函请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协助调查。有些政审工作,由于情况特殊,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进行。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不同的要求。当前发展党员进行政审的主要内容应是:入党人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重大历史中的主要表现等。

综上所述,有违法记录但是不属于犯罪记录的一般可以过政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宣传品、*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五)文身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福州大学学生***处分规程的违规处分

百度知道

政治审查的对象有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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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开心律师

行业观察员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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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两代以内近亲属,具体有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等。

法律依据:《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在18周岁前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违***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或者审判的;

(五)因范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团籍的;

(六)有性质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七)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八)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织骨干分子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宣传品、*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五)文身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有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公安部对警察不得进入消费型场所是怎么规定的

处分细则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 张贴大字报、投递、散发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和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 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不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 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擅自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 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七)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八) 手段特别恶劣(威胁引诱、***、出资请人、收费为人等),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 其他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 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虽未动手***,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 策划、怂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 持械***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根据第(一)、(二)、(三)、(四)款从重处分;

(七)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除按以上规定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八) 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对偷窃、、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 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五) 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责令按原价赔偿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200元至2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2000元及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再犯者,按上述规定加重一级处分。对于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

第十七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 对、者,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并报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二) 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 在学生宿舍及其他禁烟区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 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如产生其他后果,依照有关条款处理;

(六) 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影响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 在***、学习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者,勒令其离开现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 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 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如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十) 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威胁老师、同学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二)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三)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凡在宿舍留宿异性,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 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 在宿舍及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 住校生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七) 住校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 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 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予以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二) 以强硬态度或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观看*秽书、画、录像片等*秽制品及上**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 制作、传播*秽、音像制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部门处理;

(五) 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从事涉嫌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六)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以现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任何形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聚众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 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擅自离校或请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节日不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 5天之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 6至10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11至15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 16至2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21天及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分别由校、院领导、职能部门及教师、学生代表9~15人组成的校、院两级学生***处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被处分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学生工作处为校学生***处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接收、报备学生***处分相关材料,接待、受理学生的申诉,负责校学生***处分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不同处分按下列分工执行:

(一)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学生***处分委员会决定,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备案。若学院未予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责令学院处理;

(二) 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行为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校学生***处分委员会审理、决定;

(三)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学生***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行为进行初审,提交校学生***处分委员会审理,报校务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发生后,有关学院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召开***处分委员会会议,作出处分决定或建议,随同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没有发生违法、***行为,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委、辅导员进行鉴定,所在学院***处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上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行为应当给予处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以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满一年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三) 凡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所在学院负责登报申明其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并将其档案寄往入学前所在地教育局,宿舍管理中心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派出所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及申诉。

(一) 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的个人档案中;

(二) 处分决定必须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辅导员或有关领导面交受处分者,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

(三) 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四) 受处分学生如对所受的处分有不同意见,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学院学生***处分委员会或校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亦可于十五日内向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向人民***提请行政诉讼。学生***处分委员会接到被处分学生书面申诉后,必须对有关展开重新调查,申诉合理,应予复议,调查结果及结论一般在十五日内给予当事人书面回复,特殊情况给予说明;

(五) 学生***处分委员会的操作细则根据《福州大学学生***处分委员会审理程序》执行。

行政拘留会不会影响子女政审

这是公安部的三项纪律,是不得进入夜总会,具体如下:

“三项纪律”即: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决不允许酗酒滋事;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三项纪律外,公安部还有8条禁令:

一、严禁在任何场合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二、严禁党员民警信仰宗教和参加迷信活动;

三、严禁擅离职守、无故缺席重要会议和外出不报告;

四、严禁有警不处和对群众及案件当事人谩骂、推诿、遇事不作为;

五、严禁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谋取利益、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参与公款宴请和高档消费;

六、严禁打探案情、插手、干预执法和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

七、严禁违规查询、下载和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警务工作秘密;

八、严禁涉黄、涉赌、、酒后驾车和公务活动、工作期间饮酒。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人员,一律先予停职,接受组织调查,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规依纪从严处理。对违反禁令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记过处分情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的;

(二)违反规定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场所,参加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赃款赃物、扣押财物、保证金、无主财物、罚没款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工作中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械、警服、警用标志和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携带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支持、容留卖*、、*乱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与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人民网-公安部从严治警出台三项纪律

公安部-公安部五条禁令

政审不合格22种情况

法律分析:拘留分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种,行政拘留会保留案底,对本人的政审会有一定的影响 ,但不会影响子女。如果是犯罪导致的刑事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会留下前科,这会影响子女将来的部分岗位工作的政审,如不能参军,不能就职相关工作等。

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宣传品、*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五)纹身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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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影响三代指哪三代

法律分析:

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政审不合格主要有以下22种情况: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团籍的;

(五)有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十二)收听、收看境外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宣传品、*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十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十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十五)纹身的;

(十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十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十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的;

(十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或者审判的;

(二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二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二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法律分析:自己这一代,子女这一代,孙子孙女这一代。将会影响公务员招录和征兵的政审。父母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违法犯罪,子女与其没有划清界限的;父母被判处或者正在的。但如果在公检法或者部队单位的,要求要严格一些,父母有犯罪行为的,都会影响政审;如果父母有过判刑记录的,会直接影响政审。

法律依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1、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2、收听、收看境外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宣传品、*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3、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4、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5、文身的6、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7、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8、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的9、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或者审判的10、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11、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12、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13、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