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量刑,***罪量刑最新标准

tamoadmin 成语出处 2024-06-12 0
  1. 滥用职权与贪污数罪并罚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 滥用职权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3. 职务犯罪判刑后社保新规定
  4. 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的应该数罪并罚吗
  5. 法官滥用职权罪判决案例
  6. 独山县原县委书记是否判刑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滥用职权罪量刑,滥用职权罪量刑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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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了他人利益***,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page]

(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罪,首先必须有***的行为,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本条关于***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的性质,如果因其***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询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回的解释》

(1996.5 16 高检发研字〔1996〕4号)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惩治***,依法严惩拘私舞弊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具有侦讯、检察、审判和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即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合***取强制性措施)、***、审判等追诉活动的;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合***取强制性措施)、***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

(三)在审判刑事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四)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人犯逃避刑事追诉的;

(五)对依法不该减刑、***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询私枉法,予以减刑、***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在审判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询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七)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

二、下列行为,依法应当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受贿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二)对于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受贿和前项规定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的;

(三)有查禁卖*、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page]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关于惩治***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对上述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犯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具有上述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应当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专利管理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依照或者比照询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当利益而实施第一、二条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要严格掌握法律规定各种询私舞弊行为的构成条件和情节。 确定依法追究询私舞弊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给有关当事人的生命、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造成的损失,以及造成的政治影响等方面的情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拘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由于认识水平、工作能力而造成错案,不应以询私舞弊罪论处。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指令,造成错案,如果不具有询私舞弊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也不能以佝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司法工作人员或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或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勾结,伙同进行本解释所列犯罪行为,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六、犯拘私舞弊罪并有受贿、刑讯逼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按数罪并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解释发布后办理的拘私舞弊犯罪案件,按本解释办理。本解释发布前已按法律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与***数罪并罚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 ***罪 ,造成2000万元的损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 。 《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与 *** 数罪并罚 的量刑标准: 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 *** 或者***的, 执行*** 或者***。 二、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三、数罪并罚 管制 最高不超过三年, 拘役 不超过一年, *** 不超过二十年。 《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罪 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 公诉 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缓期执行 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 ***释 。

职务犯罪判刑后社保新规定

***罪的构成要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罪;***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案(第3***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文县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受贿***的应该数罪并罚吗

法律分析:

涉嫌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是很多的,要根据其具体罪名来判刑。以***罪和***罪为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话,那么要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职务便利,***、贿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当然有影响,并且影响很大,第一,没有退休的,收监入狱的,如果入狱之前,有视同缴费年限,就全部作废了,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给予保留,出狱之后,重新参加工作或者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和入狱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年龄办理退休。

第二,如果是退休之后入狱的,停发退休养老金,出狱之后恢复发放,并且参加今后的调整,被判处缓刑的,退休金照发,但是不参加调整,缓刑期过后再参加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衍生问题:

职务犯罪有什么?

职务犯罪有***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的犯罪这三种。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贿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法官***罪判决案例

法律分析:***受贿***的,应当数罪并罚。对于***是手段行为,受贿和***是目的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犯关系,但对于牵连犯的处理,并非简单地以“从一重”的原则处断。***行为与受贿行为、***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客体,若从一重罪处罚,则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和全面评价原则,因此,应当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和***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和拘役的,执行***。数罪中有判处***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独山县原县委书记是否判刑

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一) ***案 (第三百九十七条) ***罪 是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条的规定以***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 直接责任人 员的过失行为。构成***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法律客观: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响判刑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影响判刑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影响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影响全案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合法权利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当事人的权利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当事人的权利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当事人的权利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当事人的义务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法律分析:是,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委原书记潘志立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日前,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罪对潘志立作出逮捕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