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一般判几年_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

tamoadmin 成语分类 2024-06-15 0
  1. 枉法裁判罪的认定标准
  2. 徇私枉法罪如何量刑
  3.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徇私枉法罪怎样判刑麻烦告诉我
  4. 什么叫徇私枉法罪
  5. 徇私枉法罪,行为人徇私枉法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6. 徇私枉法罪的法律依据
  7. 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徇私枉法罪一般判几年_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不依法***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枉法裁判罪的认定标准

法律主观:

徇私枉法罪 重于***。罪的轻重主要是根据量刑来判断。徇私枉法罪的一般量刑是五年以下***或者拘役,而***的一般量刑是 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徇私枉法罪如何量刑

一、枉法裁判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目前我国并没有枉法裁判罪,只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贪赃枉法而实施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行为,或者为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进行暴力取证、指使贿买证人提供伪证的,又会触犯他罪如暴力取证罪、妨害作证罪等,这时属于牵连犯罪,应以构成的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并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不依法***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国家的司法公正性。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是实现国家刑事法律所体现的公正与公平的具体过程。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的行为,则违背了法律的正义要求,严重妨害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败坏了司法公正;

2、客观要件。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小集体利益而枉法;徇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刑法要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旨在将司法工作人员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的错判排除在徇私枉法罪之外;因此,只要排除了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错判,一般便可认定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3、主体要件。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的审判人员;

4、主观要件。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徇私、徇情动机。如果行为人故意对无罪之人作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如因过失造成上述结果,不能以犯罪论处。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徇私枉法罪怎样判刑麻烦告诉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被冤枉追诉、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消遥法外并继续为非作歹,引起社会公愤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什么叫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一个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必须有徇私或徇情的情节,如果没有,则不能以徇私枉法罪进行追诉。所谓徇情,毫无疑问应是个人之情,因为只有作为单个的生物主体的人才能产生感情,至于单位之间的感情,主要是取决于单位之间的人与人的交往程度。而对于徇私枉法中的“徇私”争议较大的是对于为牟取单位的和小集体利益而实施的徇私枉法行为,能否认为是徇私枉法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399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徇私枉法中的“徇私”,是徇个人之私,并不包括徇单位、小集体之私。徇单位、小团体之私而枉法的,应依法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则应以***罪定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徇私枉法不仅包括徇个人之私,也包括徇单位、小集体之私,对于徇单位、小集体之私而枉法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定为徇私枉法罪并追究刑事责任。高检院在其立案标准的第十稿中就有此规定。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妥当,其理由是:

(一)从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来看。 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无罪而故意使其受刑事追诉,明知他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明知裁判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故意为之。其动机是徇私、徇情。徇私枉法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取强制措施)、***、审判,让无罪的人受到立案、侦查、***、审判,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等行为。

(二)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徇小团体之私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首先,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看,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认为徇小团体之私不构成犯罪,必然会产生使犯有同样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仅仅因为是否能满足单位或小团体的意愿,即能否满足其“私”的条件,而得到截然不同的处置结果,面临不同的人生命运,这必然造成司法上的严重不公。也不利于对一些犯罪“保护伞”的打击。

其次,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角度上来看,这种做法严重地践踏了“法律面前***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其执法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一方面使广大公民产生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危机感和不信任感,另一方面使原案的犯罪分子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视法律如儿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会滋长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以此为借口,践踏社会主义法制。

再次,从财务制度上来看,由于徇单位或小团体之私所得的收入属不正当收入,通常不能纳入正常的财务监管之中,这样又很容易导致新的***、贿赂等司法***现象的发生。

(三)徇私枉法罪与***罪的法律适用的比较 ***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为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表现为超越职权。徇私枉法行为从广义上讲也是一种***行为。现行刑法之所以将徇私枉法行为单独列出,主要考虑是,徇私枉法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行为,从而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刑法》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第399条第1款的徇私枉法罪则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如果徇单位、小团体之私而枉法,不认为是“徇私”,同理,第3***条第2款中的***中的“徇私”,也不能理解为是包含了徇单位、小团体之私。如果徇单位、小团体之私而枉法即使构成犯罪,一般也只是处三年以下***或拘役,这大大低于徇私枉法罪的处刑标准。而从上面徇单位或小团体之私和徇个人私情、私利的社会危害性来看,徇单位或小团体之私而枉法比徇个人之私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与《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抵触。同时也易使大家产生司法权也是一种商品的***像,与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宗旨背道而驰。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类人员除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司法机关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权的人员外,还包括受司法机关委托或未列入司法机关编制但在司法机关中从事以上四类职责的人员。而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问题,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中作了肯定的解释,从而消除了司法实践中的各种争议。

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通常表现为司法人员的受贿行为,在此情况下,徇私枉法行为就既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又构成***,这就产生了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现象。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处理法条竞合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按其中一罪处罚;二是法律规定重法优于轻法。

《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根据以上规定,这种情况看似无大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个人徇私枉法,同时又有受贿行为,且已达到***的标准应如何定罪。有人认为,根据《刑法》第386条“对犯***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第383条第3款规定:“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而《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若某人受贿达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又徇私枉法且分别构罪,依法应定为***。笔者认为这种理由不太充分,如果某人受贿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以***处理显然不合理,为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徇私枉法罪进行追诉,其悔罪表现和积极退赃则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有人以徇私枉法罪与***的问题为参照,认为徇私枉法罪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也应以类似的规定来处理;有人认为,由于徇私枉法罪并不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并且法律又无明文规定,如果以一重罪处刑,这势必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此以上两种行为应以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笔者认为此观点比较合理。并且《刑法》只对徇私枉法罪与***的竞合问题有所规定,而对以上问题则无此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执法人员对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存在着许多分歧,这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为此建议立法机关或司法解释机关对此罪中的分歧能作出明确的规定。

徇私枉法罪,行为人徇私枉法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徇私枉法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为了个人私利或他人谋取利益,而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有关事项,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行为犯罪,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徇私枉法罪是一种职务犯罪,侵犯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公正性和行政效能。通常情况下,该罪行为人都有明显的违法目的,即以个人或他人的私利为出发点,违反法律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不当处理,而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社会公信力受到破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索贿、行贿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都构成徇私枉法罪。该罪名最高可判处***,并处罚金等相应刑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判定徇私枉法罪需要具有一定的客观可查性和明显违法情节。只有在案件中确实涉及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使,且该职权行使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公共利益等情形时,才能够认定构成该罪名。

徇私枉法罪的情节严重程度如何判定?徇私枉法罪的情节严重程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犯罪行为的目的性和手段性、违法程度、社会危害程度、被侵害人数和损失程度等。同时,对于主观恶性和背后操纵力量等情况也需要进行综合评估。

徇私枉法罪是一种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对社会公信力和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需要加强对该罪名的打击与预防,督促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国家权力机关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谋取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有关事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徇私枉法罪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所以,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即可构成徇私枉法罪,只是情节严重的量刑更重一些。

***与徇私枉法罪

法律主观:

徇私枉法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法律客观: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响判刑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影响判刑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影响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影响全案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合法权利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当事人的权利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当事人的权利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当事人的权利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当事人的义务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法律主观:

徇私枉法罪 重于***。罪的轻重主要是根据量刑来判断。徇私枉法罪的一般量刑是五年以下***或者拘役,而***的一般量刑是 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6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不依法***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68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