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出一门的成语故事,法出一门的提出者

tamoadmin 成语分类 2024-06-15 0
  1. 开头带法成语?
  2. 党内法规提出者
  3. 发现教育法的提出者是谁
  4. 法学是一门科学吗

犯罪正常理论的提出者是埃米尔·迪尔凯姆。

1、埃米尔·杜尔凯姆(法语:?mile Durkheim,1858年4月15日-1917年11月15日),男,又译为迪尔凯姆、杜尔凯姆,涂尔干,杜尔干等,法国犹太裔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法国首位社会学教授,《社会学年鉴》创刊人。与卡尔马克思及马克斯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主要著作是《***论》及《社会分工论》等。

2、迪尔凯姆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生理学、心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和方法,即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具有不同于自然现象、生理现象的特征和特殊的决定因素。它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比个体生命更持久。

法出一门的成语故事,法出一门的提出者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其中研究有关犯罪的形成原因的主要理论有:

(1)、本质相异论。犯罪人在生理上、心理上同守法公民相比较,是本质上完全不同的人。参见“犯罪人异质观”。

(2)、犯罪倾向论。一些研究者认为,正常人与犯罪者都存在着侵害他人利益以满足自己欲望的犯罪心理倾向。两种人之间,只有倾向程度的不同,并不存在生理上或心理上本质的区别。参见“犯罪人同质观”。

(3)、欲求不满论。来自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派,当“本我”过强,“自我”和“超我”过弱,处在难以控制其愿望时,或者“自我”、“超我”过强,“本我”受到过多压抑,处于欲求不满状态时,便会在一定条件下产生越轨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开头带法成语?

1. 法字相关的四字成语有哪些

约法三章、

执法如山

如法炮制、

现身说法、

逍遥法外、

贪赃枉法、

目无王法、

违法乱纪、

绳之以法、

知法犯法、

奉公守法、

徇私枉法、

目无法纪、

无法无天、

想方设法、

作法自毙、

就地正法

以身试法、

不二法门、

横行不法、

抱法处势、

诛意之法、

法海无边、

祖宗法度、

弁髦法纪、

法无可贷、

大经***、

大吹法螺、

执法不阿、

守法奉公

2. “法”字开头的成语有什么

法不阿贵,法不容情,法力无边,法成令修,法无二门 法不阿贵: 读音:fǎ bù ē ɡuì 释义:法:法律。

阿:偏袒;讨好。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

形容执法公正,法律面前***平等。 出处:《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不容情: 读音:fǎ bù róng qíng 释义: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宽容。

用法:作宾语、定语;用于法律方面。法力无边: 读音:fǎ lì wú biān 释义:后泛指神奇超人的力量

出处:明·无名氏《八仙过海》第三折:"小圣我法力无边,通天达地,指山山崩,指水水跑。"法成令修: 读音:fǎ chéng lìng xiū 释义:指有法律为依据,行政命令也恰当。

出处:唐·韩愈《曹成王碑》:"法成令修,治出张施。"法无二门: 读音:fǎ wú èr mén 释义:指法律统一,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通。

同"法出一门"。 出处:《金史·高德基传》:"有犯罪当死者,宰相欲从末减。

德基曰:'法无二门,失出犹失入也。'不从。

3. 关于法的四字词语

关于法的词语有败法乱纪 抱法处势 不二法门 不法常可 不法古不修今 不及之法 不足为法 吹***螺 春秋笔法 大吹法螺 ***小廉 大经*** 大明法度 法不阿贵 法不传六耳 法不徇情 法出多门 法出一门 法海无边 法家拂士 法灸神针 法力无边 常转 法脉准绳 法外施仁 法无二门 法无可贷 奉公如法 奉公守法 伏法受诛 官法如炉 横行不法 画一之法 坏法乱纪 讲经说法 井井有法 就地正法 居官守法 军法从事 隆刑峻法 卖法市恩 没法没天 没法奈何 明罚敕法 明法审令 墨守成法 目无法纪 目无王法 弄法舞文 欺公罔法 取法乎上,仅得乎中 如法炮制 如法泡制 如法炮制 舍身求法 深文峻法 生公说法 绳之以法 贪赃坏法 贪赃枉法 贪脏枉法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枉法徇私 为法自弊 违法乱纪 违条犯法 违条舞法 无法无天 舞文弄法 舞文玩法 现身说法 想方设法 逍遥法外 小廉*** 徇情枉法 徇私枉法 严刑峻法 言出法随 依法炮制 依法炮制 以法为教 以身试法 以文乱法 约法三章 正法眼藏 正法直度 正身明法 知法犯法 执法不阿 执法如山 祖宗成法 祖宗法度 祖宗家法 作法自毙 作法自弊。

党内法规提出者

1. 法开头的的成语

法无二门 [ fǎ wú èr mén ]

生词本

基本释义 详细释义

[ fǎ wú èr mén ]

指法律统一,前后一致,专不能随意变通属。同“法出一门”。

出 处

《金史·高德基传》:“有犯罪当死者,宰相欲从末减。德基曰:‘法无二门,失出犹失入也。’不从。”

2. 以法字开头的成语

法无可贷、

法海无边、

法不阿贵、

法力无边、

常转、

法脉准绳、

法灸神针、

法出一门、

法外施仁、

法外施恩、

法不传六耳、

法成令修、

法家拂士、

法无二门、

法不徇情

3. 法开头的成语

法开头的成语有法不阿贵、法家拂士、法力无边、法不徇情、法外施仁。

1、法不阿贵

读音:fǎ bù ē guì。

释义: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

出处:战国·韩非《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出处释义:法令不偏袒权贵,绳不绕曲。

2、法家拂士

读音:fǎ jiā bì shì。

释义:指忠臣贤士。

出处:战国·孟子《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

出处释义:一个国家,内没有守法的大臣和辅佐的贤士,外没有敌对国家的忧患,往往容易亡国。

3、法力无边

读音:fǎ lì wú biān。

释义:佛法的力量没有边际。比喻力量极大而不可估量。

出处:明·无名氏《八仙过海》第三折:“小圣我法力无边,通天达地,指山山崩,指水水跑。”

出处释义:小圣我法力量无边,通天达地,泰山崩塌,指出水水跑。

4、法不徇情

读音:fǎ bù xùn qíng。

释义:指执法公正,不讲私人感情。

出处: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七十二回:“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法不徇情,尔直深戒。”

出处释义:在家里我们是父子,接受事情为你我,法律不徇私情,你一直深以为戒。

5、法外施仁

读音: fǎ wài shī rén。

释义:意思是比喻佛法广大如大海,无边无际。

出处:明·李清《三垣笔记·崇祯》:“其驰驱通义一带,亦不无微劳可悯,乞皇上法外施仁。”

出处释义:他的奔驰一贯一带,也不是没有微劳可怜,请求皇上法外施仁。

4. 法字开头的成语有哪些

法不责众、法无旁贷、法不阿贵、法外施恩、法力无边、法不传六耳、法外施仁、

5. 开头是法的成语

发凡起例 发凡:提示全书的通例。指说明全书要旨,拟定编写体例。

发愤图强 发愤:决心努力;图:谋求。决心奋斗,努力谋求强盛。

发愤忘食 努力学习或工作,连吃饭都忘了。形容十分勤奋。

发号施令 号:号令;施:发布。发布命令。现在也用来形容指挥别人。

发奸擿伏 发、擿:揭发;奸:奸臣,坏人;伏:指隐瞒坏事。揭发隐秘的坏人坏事。

发聋振聩 聩:耳聋。声音很大,连耳聋的人也听得见。比喻用语言文字唤醒麻木的人。

发蒙解惑 发蒙:启发蒙昧;解惑:解除疑惑。指启发开导,脱离蒙昧,解除疑惑。

发蒙振聩 声音很大,连耳聋的人也听得见。比喻用语言文字唤醒麻木的人。

发蒙振落 蒙:遮盖,指物品上的罩物;振:摇动。把蒙在物体上的东西揭掉,把将要落的树叶

摘下来。比喻事情很容易做到...

发人深思 深:无限,没有穷尽。启发人深入地思考。形容语言或文章有深刻的含意,耐人寻

味。

发人深省 发:启发;省:醒悟。启发人深刻思考,有所醒悟。

发棠之请 发:发放;棠:齐国地名,积谷之处;请:请求。原指孟轲劝请齐王发放棠邑粮食

济饥民。后指请示赈济。

发硎新试 硎:磨刀石。象新磨的刀那样锋利。比喻刚参加工作就显露出出色的才干。

发言盈庭 形容好多人聚在一起议论,意见纷纷,得不出一致的结论。

发扬蹈厉 原指周初《武》乐的舞蹈动作。手足发扬,蹈地而猛烈,象征太公望***武王伐纣

谢谢了

6. 法开头字的成语

法出一门 [ fǎ chū yī mén ]

生词本

基本释义 详细释义

[ fǎ chū yī mén ]

指法律统一,前后一致,不专能随意变通。属

出 处

《艺文类聚》卷五四引晋杜预《奏事》:“法出一门,然后人知恒禁,吏无*巧,政明于上,民安于下。”

7. 开头带有的成语

有碍观瞻观瞻:外观以及对外观的反应。指不适合观看的事物或现象。

有案可查案:案卷,文书。指有证据可查。

有案可稽案:案卷,文件;稽:查考。指有证据可查。

有百害而无一利百害:泛指许多坏处。有许多坏处,没有一点好处

有蠙可乘指事情有漏洞可以利用。同“有隙可乘”。

有病乱投医患了病到处乱找医生。比喻人遇到事故胡乱地到处找人帮忙或出主意。

有备无患患:祸患,灾难。事先有准备,就可以避免祸患。

有本有源指有根源;源源本本。同“有本有原”。

有本有原指有根源;源源本本。亦作“有本有源”。

有板有眼板:演奏民族音乐或戏曲时用来打拍子的乐器;眼:戏曲中的拍子。指唱腔合乎节拍。亦指言语行事有节奏、有条理。

有本有则指一切事物都有一定的规律。

有鼻子有眼比喻把虚构的事物说得象真实的一样。

有备则制人,无备则制于人有所准备就能控制别人,毫无准备就会被别人所控制。

有仇不报非君子有仇不报不算大丈夫。形容人气质刚毅。

有触即发触:碰;即:就。原指把箭扣在弦上,拉开弓等着射出去。比喻事态发展到了十分紧张的阶段,稍一触动就立即会爆发。

有翅难飞长着翅膀也飞不出去,形容陷入无法摆脱的困境。

有翅难展展:施展。即使有翅膀,也不能展开。比喻空有本领,却没有施展的地方。

有耻且格指人有知耻之心,则能自我检点而归于正道。

有尺水行尺船指量力而行。

有才无命有才能但遭遇不好。指不得志。

有初鲜终鲜:少。有开始却很少有结尾。指有始无终。

有财有势既有钱财,又有势力。同“有钱有势”。

有的放矢的:箭靶子;矢:箭。放箭要对准靶子。比喻说话做事有针对性。

有胆有识既有胆量又有见识。

有度有识度:度量;识:见识。既有宽广的胸怀,能容纳别人的意见,又有广博的学识和主张。

有典有则典:法则;则:准则。指有法可供依据的准则或法度。

有道之士明白事理的人。

有风方起浪比喻事情的发生总是有一定原因的。

有福共享幸福来共同分享。

有凤来仪凤:凤凰,传说中的百鸟之王;仪:仪容。古时吉祥的征兆。

有福同享幸福来共同分享。

有福同享,有祸同当指患难与共,和衷共济。同“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幸福共同分享,苦难共同分担。指患难与共,和衷共济。

有斧无柯柯:木制的柄。有斧子头却没有斧柄。比喻有卓越的才能,却没有借以施展的条件。

有犯无隐指对上敢于无所隐讳地直言正谏,虽有冒犯也在所不顾。

有风有化指有教育意义。

有负众望指辜负众人的期望。

有功不赏,有劳不录功、劳:功劳,成绩;录:记录。对有的人,既不奖励,也不记录。形容赏罚不明。

有国难投有国家却不能回去。

有根有底犹言有根有据。

有根有据有根据,不是凭空捏造。

有根有苗有根据,有线索。

有过之,无不及过:超过;及:赶上。相比之下,只有超过而不会不如。

有功之臣指有功劳的人。

有过之而无不及过:超过;及:赶上。相比之下,只有超过而不会不如。

有过之无不及过:超过;及:赶上。相比之下,只有超过而没有赶不上的。

有话便长,无话便短话多就长说,话少就短说。一般为说书人的套话,指故事多就多讲,故事少就少讲。

有话便长,无话就短唐代以后说书艺人用语,有话要说的话,就讲得长,没话要说的话,就简单讲几句

有话即长,无话即短讲的多就多讲,讲的少就短讲。

有何面目指没有脸见人。

有害无利只有坏处没有好处。

有害无益有坏处没有好处。

有话则长,无话则短有话说就多说,无话说就短说。

有酒胆,无饭力形容表面上显得强大,实际上却很虚弱。

有机可趁有机会可以利用,有空子可钻。

有间可乘间:空隙。有空子可钻。

有机可乘有空子可钻。

有家难奔由于种种原因,有家却不能回去。

有脚书厨戏称记闻精确、知识渊博的人。

有脚书橱比喻学识渊博的人。也指脱离实际食古不化的书呆子。

有加无瘳瘳:减少。仍在增加,不见减少。

有借无还指借别人东西耍赖不归还。

有教无类类:类别。不管什么人都可以受到教育。

有己无人自私自利,只顾自己,不顾别人。

有加无损损:减少。仍在增加,不见减少。

有加无替替:止。只见不断增加,不见一刻停止。

有进无退只有前进,没有后退。

有加无已已:停止。不断增加,没有停止。指不停地增加或事态发展越来越厉害。

有脚阳春承春:指春天。旧时称赞好官的话。

有鉴于此鉴:借鉴。指借鉴于这一点。

有口皆碑碑:指记功碑。所有人的嘴都是活的记功碑。比喻***称赞。

有口莫辩虽然有嘴却不能分辨。指有冤难伸,或内情曲折复杂,难以说清楚。

有口难辩虽然有口,却难以分辩清楚。常指含冤受屈但又无处申诉。

有口难分分:分辩。虽然有嘴却难以分辩清楚。形容无法分辩清楚。

有口难开有话不便开口说或不敢说。

有口难言言:说。虽然有嘴,但话难以说出口。指有话不便说或不敢说。

有口难张有话不便开口说或不敢说。

有口无心嘴上说了,心里可没那样想。指不是有心说的。

有口无行有虚言而无德行

有目共睹睹:看见。指非常明显,谁都看得见。

有目共见指***都看见,极其明显。

有目共赏赏:称赞。谁看见了都称赞。

有目如盲虽然有眼睛却和瞎子一样。指对事物的识别能力差。

有屈无伸指蒙受冤枉而无从申诉。

有气无烟形容家中非常贫困,无米下锅。

有权有势势:地位和权力。既有权力,又有地位。

有钱有势既有钱财,又有势力。

有情有义对人有深厚感情和情义。

有情有意形容情义深厚。

有求辄应辄:就,总是。只要提出要求,总是能答应。

有如白水指以黄河为誓,象滚滚的黄河水一样,永不改变初衷。

有如大江指着长江起誓以显示自己的诚意和可信。

有如皎日皎日:白日。表示对天发誓,以显示自己可以信赖和一片诚意。

有如皦日皦日:白日。表示对天发誓,以显示自己可以信赖和一片诚意。

一人有福,带挈一屋带挈:带领。一个人得到了好处,周围的人连带受益。

一人有福,拖带满屋带挈:带领。一个人得到了好处,周围的人连带受益。

有恃不恐恃:倚仗。有所依靠而不害怕。

有所不为指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只有放弃一些事情不做,才能在别的一些事情上做出成绩。

有所不为,而后可以有为指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只有放弃一些事情不做,才能在别的一些事情上做出成绩。

有是父必有是子见“有其父必有其子”。

有伤风化伤:妨碍、败坏;风化:风俗教化。败坏、损害社会的风俗和教化。指对社会风俗、教育有不好影响的言行

有声没气形容说话无精打***。同“有声无气”。

有生力量①原指军队中的兵员和马匹。亦泛指有战斗力的部队。②指充满活力的力量。

有所恃而不恐恃:倚仗;恐:害怕。有所倚仗而不害怕。

有死无二表示意志坚定,虽死不变。

有所为而为做好了***才去做。

有恃毋恐因为有所依杖而毫不害怕,或毫无顾忌。同“有恃无恐”。

有恃无恐恃:倚仗,依靠;恐:害怕。因为有所依杖而毫不害怕,或毫无顾忌。

有声无气①形容人气息奄奄。②形容说话无精打***。

有声无实犹言有名无实。光有空名,实际上并不是那样。

有损无益损:减少,损失;益:增加,益处。只有减少,没有增加。也指只有损害,没有益处。

有始无终有开始没有结尾。指做事不做到底。

有色眼镜比喻看待人或事物所抱的成见。

有三有俩指有富馀钱财。

有生以来从出生到现在。

有声有泪形容表现得凄婉动人。

有声有情形容其声感人至深。

有声有色形容说话或表演精彩生动。

有色有声原形容既有声望,又有文***,看起来十分显耀。后也形容说话或表演精彩生动。

有首有尾首:头。有开头,有结尾。做事能坚持到底。指故事或文章结构完整

有说有笑连说带笑。形容十分欢快。

有始有终有开头也有收尾。指做事能坚持到底。

有始有卒指做事能贯彻始终,坚持到底。

有冤报冤,有仇报仇指让犯下罪过的人付出代价。

有一搭没一搭表示故意找话说。也表示可有可无,无足轻重。

有一得一不加也不减,有多少是多少。

言有尽而意无穷指诗文含义深刻,令人品味不尽。

言有尽而音意无穷语言有穷尽而含意没有穷尽。指诗文等蕴含着深刻含义

有以教我提出问题,希望别人帮助解答。

有要没紧无关紧要。指做了没有意义、没有用的事。

有一利必有一弊在这一方面有好处,在另一方面就会有坏处。

有一利即有一弊弊:弊病,害处。在这一方面有好处,在另一方面就会有坏处。

有缘千里来相会人与人之间只要有缘分,即使相离很远也会相见。

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逢缘:缘分。有缘分的人即使相隔千里,也会相聚在一起。没有缘分的人即使面对面走过,也聚不到一块

有眼如盲虽有眼睛,如同瞎子。指不认识着名人物,或不识大体。

有以善处指正确对待,妥善处理。

有一手儿有专长。男女之间不正当的关系。

有一无二只有一个,不会有第二个。指事物独特,极难得。

有勇无谋只有勇气,没有计谋。指做事或打仗只是猛打猛冲,缺乏***,不讲策略。

有眼无瞳用来责骂人瞎了眼,看不见某人或某事物的伟大或重要。同“有眼无珠”。

有影无形有影子而不见形迹。比喻没有实际根据的谣传。

有意无意又像是有意的,又像是无意的。存心与不经意。

有意无意之间形容自然率真,不是曲意雕琢。

有影无踪只有来的影子没有去的踪迹。

有眼无珠珠:眼珠。没长眼珠子。用来责骂人瞎了眼,看不见某人或某事物的伟大或重要。

有勇有谋既勇敢,又有智谋。形容人智勇双全

有要于时对当时有需要

有勇知方有勇气且知道义。

有言在前已经把话说在前头。指事前打好了招呼。

有约在先已经约定好了。指事情的处理方案已事先定好。

有言在先有话说在头里。指事先打了招呼。

有志不在年高指年轻人只要有志向,成就不可 *** ,不在年纪大。也指只要有志向,岁数大了,也可以干出一番事业

有子存焉焉:表示陈述的语气词。有儿子在。

有治法,无治人有治理天下的法,却没有治理天下的人。

有则改之则:就;加:加以。对别人给自己指出的缺点错误,如果有,就改正。

有则改之,无则嘉勉指凡有缺点错误被人指出应该改过,没缺点、错误就用以勉励自己。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则:就;加:加以。对别人给自己指出的缺点错误,如果有,就改正,如果没有,就用来勉励自己。

有志竟成竟:终于。只要有决心,有毅力,事情终究会成功

有章可循章:章程、章法;循:遵守、依照。有章法可以依照

哑子漫尝黄柏味,自家有苦自家知哑子:哑巴;黄柏:黄檗,味苦。哑子尝到黄柏的苦味,知苦说不出。比喻有苦难言

有嘴没舌形容不善言辞

有嘴没心指不是有心说的。同“有嘴无心”。

有志难酬胸中的抱负难以实现。

有作其芒干将在磨刀石上磨出的剑刃发出了光芒。

有治人,无治法治理天下的人始终存在,但没有始终不变的法规。指人决定着法的施行。

有志事竟成只要有决心,有毅力,事情终究会成功。

有枝添叶比喻叙述事情或转述别人的话,为了夸大,添上原来没有的内容。

有增无减事物的量或程度只是增长、加深,而不减少、降低。

有职无权光有职位而没有实权。

有志无时有抱负而时运不济。

有增无损损:损害,减少。仍在增加,不见减少。指事物向着某个方面不断深化。

有嘴无心犹言有口无心。指不是有心说的。

有增无已不断增加或不断扩展。

有征无战指不战而胜。

有张有弛意思是宽严相结合,是文王武王治理国家的方法。现用来比喻生活的松紧和工作的劳逸要合理安排。

有朝一日朝:日,天。将来有那么一天。

有滋有味指十分有味道,生动

有枝有叶形容真切详尽。

有长者风长者:年高望重之人。有长者的风度。形容人的品德高尚,待人大度。

有志之士士:对人的尊称。指有理想有抱负的人。

有志者事竟成只要有决心,有毅力,事情终究会成功。

8. “法”字开头的成语有什么

法不阿贵,法不容情,法力无边,法成令修,法无二门

9. 以法开头的成语有哪些

法不阿贵-法:法律;阿:偏袒。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回。形容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答人平等。

法不徇情-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私情。法律不徇私情。指执法公正,不讲私人感情。

法海无边-佛教中比喻佛法广大如大海,无边无际。

法外施仁-旧时指宽大处理罪犯。

法家拂士-拂:通“弼”。法家:明法度的大臣;拂士:辅弼之士。指忠臣贤士。

10. “法”开头的成语

法不阿贵、法力无边、法无可贷、法海无边、法不徇情、法外施仁、法出一门、法家拂士

发现教育法的提出者是谁

法律分析: “党内法规”这一提法由来已久,早在1938年,***同志就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首次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

法律依据:《中国***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四条 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

(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

(三)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

(四)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法学是一门科学吗

该法提出者是美国著名心理学家杰罗姆·S·布鲁纳。

发现教育法是一种基于问题学习的教学方法,是指教师在学生学习概念和原理时,不是将学习的内容直接提供给学生,而是向学生提供一种问题情境,只是给学生一些事实和问题,让学生积极思考,独立探究。

它的指导思想是以学生为主体,独立实现认识过程。即在教师的启发下,使学生自觉地、主动地探索科学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步骤;研究客观事物的属性;发现事物发展的起因和事物的内部联系,从中找出规律,形成自己的概念。教师扮演学习促进者的角色,引导学生对这种情境发问并自己收集证据,让学生从中有所发现。

是的,这有一文:

法学是一门科学吗?这看似是一个简单的话题,要想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千百年来却一直挑战着法律人的智慧。“法学”一词最早可追溯到拉丁语“juris prudentia”。这个词是由两个词即juris和prudentia组合而成的,前者的意思是法、权利、正义,后者的意思是智慧或实践智慧,两者合起来的意思是法的智慧或法的实践智慧。魏德士在其《法理学》一书中认为,该问题并非无病***、无关宏旨。因为,法学的科学性实际上隐含着这样一个问题,即“我能够信赖法的内容吗”?这实际上就是指法律问题是否具有确定性答案,能否凭借人们的经验和理性思考加以认知。如果有答案,那么答案在多大程度上是确定的?

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学问。法学知识直接作用于人们的行为,进而作用于社会,人们通过法律规范来建立社会的规则秩序。在现代社会,法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一样,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由于研究方法的进步,特别是数学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广泛运用,经济学实现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与研究,因此,人们可能并不怀疑经济学研究的科学性。但同样作为社会科学,法学问题的共识性相对而言,似乎主观性更强,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一个问题,往往出现甲说、乙说、折衷说,甚至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局面。这也导致了长期以来的一个争论,即法学是一门科学吗?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主要取决于对法学及其内涵的科学界定。在对法学的内涵进行界定之后,如果认为法学符合科学的标准,则应当属于科学的范畴,反之则不属于科学。应当承认,“法学”一直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是几个世纪以来困惑法律哲人的重大课题。例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从法学受立法者的影响以其固有的本土性等方面出发,认为法学不是一门科学,并提出“人们可以问道,有哪一门科学,竟需仰赖立法者之心情,使今日有效之事物,于明日遭废弃,使于某处为***之事,于他处为真?有哪一门科学,竟需受国家边境界桩所限?”在他看来,一门科学应当具有普适性,就像自然科学中的定律一样,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但法学具有很强的本土性,显然不是科学。我认为,耶林的这一观点失之过简,并不全面。事实上,法学本身也有许多普适性的价值和规律,例如,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理念,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民法上对合同的成立与抗辩、对财产权的保护等,都是世界通行的规则;刑法上对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制度的规定,也是现代国家一致***纳的制度。更何况,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法学所研究的内容、范畴等越来越具有趋同性。即便我们承认法律具有一定的本土性,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其是一门科学。如果将科学仅仅定义为一种认识人类社会、包括特定区域内的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的方法,那么无疑法学在很大程度上也具有科学的特征。

法学是否是一种科学?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首先需要对科学的内涵进行界定。知识界历来将科学分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三大类,并依据这种划分标准形成了三套不同的知识体系。人文科学是以人的社会存在为研究对象,以揭示人的本质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为目的的科学。自然科学注重对客观规律、定律的探索,其研究结果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普遍适用性。但社会科学的研究则注重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其在研究过程中受到研究者个人偏好(personal preference)和生活背景(background)的影响程度较高。这就使得不同研究者在同一问题上的研究结论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尤其是在不同问题的研究上,我们很难说不同的研究结论之间有对错之分。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主要用于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而不同社会的具体情形不同,其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社会科学研究的本土性较强。有人将其称为一种“本土性知识”(domestic knowledge)也不无道理。法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因此,不能因为法学不是自然科学就否认其是一门科学,而应当按照社会科学而不是自然科学的判断标准来进行界定。

方舟子在“科学是什么”一文中,曾经援引了美国学者伯恩斯坦(Root-Bernstein)的观点,即判断一个理论是否属于科学,要看其是否符合逻辑的、经验的、社会学的和历史的四项标准,缺一不可。我认为,伯恩斯坦的这个判断标准应当是对社会科学的判断方法,可以用于判断法学是否是一门科学。而按照这个标准判断,法学符合伯恩斯坦标准的四个要素,应当是一门科学:

一是逻辑的标准。逻辑是通过概念、判断、推理、论证来理解和区分客观世界的思维过程。法学具有自身的体系,而该体系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标准来构建的。现代法学知识和法学论辩也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法学具有自身的特定研究对象,是人类认识和运用一切法律现象活动的***体,其不仅包括对法律的形式性描述,还包括对法律性质的哲学思辨以及对法律操作技艺的抽象和总结。依据这些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法学学科又可以分为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比较法学等二级学科。这样的层级划分适应了学科对象的差别和“术业有专攻”的社会分工规律。依据不同的研究对象,各个部门法都形成了自身的规则、逻辑体系。法学不仅具有自己独特的体系,也以逻辑严谨为其重要特征。

二是经验的标准。法学理论是对实践的总结,并可以通过实践加以运用与检验,具有显著的经验性的特点。科学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可观察性和可验证性,也就是卡尔·波普尔所说的可证伪性。我们说法学是一门科学,但必须强调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科学。美国***官霍尔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现代社会普遍认可“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百科全书”的论断。在这一点上,法律的实践性明显地区别于哲学、文学等人文科学。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法学的理论基础也在不断完善。在罗马法中,法学被称为真正的哲学(vera philosophia),或者说罗马人的民族哲学,因为其基础是罗马人在实际生活中长期积累的经验。而从自然法学到概念法学、利益法学和自由法学,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学者都在努力探究法学发展的基本规律。当前英美法学研究中的实证法学、法律经济分析等研究的目的亦是如此。即便是近几十年兴起的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律运动,也无法否认法律及其发展在很多方面是要受到客观约束的。正是因为法学方法在起源上的实践品性,使其能够被人们以经验和逻辑加以认识、抽象和总结,并反过来作用于社会生活。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无论法学怎么分类,其核心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因此非常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分析,强调法律的实际运用。法学工作者的任务事实上并不仅仅局限于构建法律的概念和体系,以及对概念体系进行理论描述,还应当在此基础上对法律这一社会调整工具的实际运用及其方法给予积极关注和深入思考,从而实现霍尔姆斯所说的将“纸面上的法”(law in book)转化为“现实中的法”(law in action)。法律的精髓在后者,而不是前者。即便我们对于法律文本的价值做出了准确、科学地判断,但如果不能通过法律适用体现在具体的个案中,那还是一种象牙塔式的形而上研究。与之相类似,即使对于部门法中的每一个具体规范都有深入研究,但如果不能把握法律适用在实际操作中的一般方法、规律,仍然不能准确、娴熟地将具体的法律条文运用到个案之中,并实现公正裁判。因而,法学是在实践中产生,其发展也是为了指导实践,从而使法学成为治国理政、经世济民的学问。

法学是一门符合逻辑、符合经验和社会历史演进规律的社会科学,是一种人类通过理性认识事物、且能够为人们所反复使用的方法,即我们所称的一般意义上的科学。法学也具有一定的确定性,甚至在大量问题上体现出了较高的确定性。人类社会存在着一些不可更改的基本规则,例如,遵守允诺、勿害他人、欠债还钱、尊重他人生命、保护人身安全等等。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在这些问题上都存在着高度的共识。相反,并非所有的自然科学都具有确定性,或者都能够被理性所验证。哈佛大学昂格尔教授在《社会理论》(Social Theory)一书中举例到,关于宇宙是如何形成的这一重要自然科学命题,很难说“大爆炸说”与“渐进扩张说”之间哪一个就是绝对的真理。且这些理论也很难得到科学的证明,但我们并不能否认“宇宙形成理论”这一问题的科学性。

三是社会学的标准。这一标准是指针对社会生活现象,能够把握认知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不断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提出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显然,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其具备这些功能。法学就是研究法现象的学问,法学家的主要工作就是要从法的运行活动和现象中把握其发展的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应的知识体系,从而指导特定社会的法律发展活动。具体而言,其一是解决立法的科学性。立法机关意图实现的价值也要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调整和规范予以落实。而权利义务关系正是法学研究中的核心内容,法学家需要以现行的法律为研究对象,但又不能囿于现有规则,而应有一定的超前意识,从法律发展规律和社会现实需要等角度提出立法的目标以及完善的方向。所谓科学立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理论的指导。这些指导可适用于立法的制定与修改、法律适用效果的评估等所有领域。其二是法律适用的规律。法学需要研究文本,并指出这些文本判例如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运用。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通过具体适用法律解决具体的各种社会问题。其三是法律在整个社会治理中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实际影响。法学需要认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及其与道德、宗教、政治等各种社会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学在认识社会中形成自身的知识体系。

四是历史的标准。一门知识能否成为一门科学,应当具有历史的演进过程。事实上,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古罗马法,欧洲最早的大学即1087年的博洛尼亚大学,其最初开设的主要课程就包括了法学。在中世纪,法学与逻辑、修辞、神学等一起,成为欧洲贵族子弟必须学习的科目之一。而中国的法律制度史则可以追溯得更远。由此可见,法学比许多近现代才出现的自然科学要具有更为悠久的历史。在不同历史时期,虽然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会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但各个法律规则并非凭空而来,其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以现代大陆法系民法规则为例,其基本理论框架主要来源于古罗马法。正是因为法学具有厚重的历史积淀,由此也决定了我们是可以在法学这一历史性知识中寻找规律的。

另外,任何科学都应当遵循一定的方法,离开方法的科学就不能称之为科学。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取决于其研究对象。因此,讨论法律科学的方法及其特征,首先需要考虑这门科学到底研究什么。从研究对象上看,法学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性质、制定与执行的学问。法学至少具有两个维度。在第一个维度上,法学关注的是那些写在文本上或者表现在判例中的法律规范,包括其形成、解释和适用。所以,法学***用的规范分析方法、法律文本分析方法等是法学独有的方法。在第二个维度上,无论是法律文本还是判例,其背后反映的都是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关系发展规律。在这个维度上,法学研究应当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上关注社会关系及其规律,包括这些关系的人文性和社会性。只有在对各种社会关系的社会性和人文性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之后,所制定的法律规则才具有妥当性。为此,法学需要广泛***用***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各种学科的方法。但是,由于法学本身所要求的“规则性”及“规则确定性”,其它人文社会科学方法的运用必须要服务于法学自身的特征。古往今来的自然法学、社会连带法学、历史法学、功利主义法学、利益法学、社会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学等各大学派都致力于对法律的社会功能及其属性进行研究。虽然各种学说之间存在很大的方法分歧,但这并不影响各学说秉持者相互之间就学说本身形成一些共识。因为这一原因,法学也需要借助多个学科的知识才能够全面的理解和研究法现象,因此其在西方常常被称为“博学的学科(a learned discipline)”。

应当看到,在英美法国家,法学教育是作为一种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来进行的,其宗旨在于培养职业的法律人,法学也逐渐形成自身的知识话语和体系。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毕竟法学教育和法学自身的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二者相互影响,但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这就是说,法学形成了自身的科学体系,但如何将其运用于教学以及***用何种方法进行传授,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即便在英美法国家,也从来并未因为法律的职业化特征而否认法学的理论性,这些国家仍然十分重视对法学知识体系的研究。

魏德士在讨论“法律是否为科学”的命题时,认为应当坚持法律的科学性,其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强调坚持法律的可信仰品质。这就是说,如果认为法律不是科学,那么,法学可能走向法律虚无主义和个人专断主义。如此一来,法律不仅不能经受理性分析的科学检验,甚至可能成为权力滥用的工具。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分子通过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来***犹太人,并通过战争给世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这正是法学虚无主义和专断主义的后果。法学是一门科学,可以带给人们以理性的思考,立法者会运用理性的思维去制定法律,而不是将法律完全变成一种纯粹主观的臆断。而司法者则运用理性的思维去发现法律的精髓和立法意旨,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而这将使法治文明真正结出丰硕的果实。从这个意义上说,讨论法学是否为一门科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学,归根结底,是一门科学制定法律并准确适用法律的学科。法学是一门科学,需要构建其自身的理论体系,但法学不是象牙之塔,不能仅仅满足于概念、体系的自我周延,更应当以解决实践中具体的法律问题为目标。